目錄

工會章程

 

港九油漆業總工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辦事處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港九油漆業總工會」。

第二條    本會辦事處業經註冊,設在九龍油麻地上海街

383號華興商業中心2字樓。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油漆業從業員組織之工會,凡在本港從事油漆及製漆業之從業員,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在本會團結互助之下,成立一個完善組織。並依靠廣大工人的力量,謀求工人的應有權益。

第四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利益,積極爭取和維護全體油漆及製漆業之從業員公平與合理之工資率,八小時工作制度,安全工作條件暨合理生活條件。調協勞資關係,處理勞資糾紛,促進工人團結。使會員暨其家屬在某種情況下獲得下列全部或一部份之利益,及週年大會及其他會議所議決之其他利益。

(一) 疾病、意外、失業、工潮等之援助;

(二) 致送花圈

(三) 結婚、生育、子女獎學金等之賀禮;

(四) 會員因職務關係所需要法律上之指導及協助。

第五條   本會因會員利益之需要,辦理下列之事務:

(一)舉辦各種文康、福利、職安推廣、職業及工藝培訓、愛國主義培訓、技術交流等活動;

(二) 出版各種刊物、小冊子等;

(三) 贊助或參加以發展工人運動,及以工人利益為目的之合法團體;

(四)  本會經費如有盈餘,可在大會同意下購買物業,或以投資方式經營其他性質之事業;

(五) 舉辦依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各項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從事油漆業及製漆業之從業員,年齡在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有會員一人作介紹,經審查認可,履行下列手續者,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甲) 填寫入會志願書;

(乙) 遵章繳納入會費用;

(丙) 領取會員證書;

(丁)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奉行會議決議。

第七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 1.會員年齡足十八歲或以上者有選舉權;

       2.會員年齡足十八歲或以上成為合格會員連續2年或以上者有被選舉權;

(二) 有提議權及表決權;

(三) 疾病、意外、失業、結婚、生育、教育、工潮之援助;

(四) 1.合格會員逝世,由工會福利部致送花圈。

2.祝賀結婚:每一合格會員結婚,工會福利部敬送賀金。

3.祝賀生育:每一合格會員生兒育女,工會福利部敬送賀金(雙胞胎或雙胞胎以上即送雙份)。

4.祝賀會員子女獎學金:每一合格會員子女學業成績優異,工會福利部敬送獎學金。

  1. 祝賀會員生日:每一合格會員生日由福利部敬送生日賀咭。

附註: 第(四)項內2至4條所列之福利金額,由當屆理事會決定之。

(五) 參加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六)  會員有隨時檢閱本會帳簿,會章及會員名冊之權利,但須向財務主任及總務主任提出要求,財務主任及總務主任應在不阻礙辦公時間之原則下給予檢閱之;

(七) 本會章程所規定以及會員大會,代表大會、

理事會及其他會議議決所給予之一切權利。

(註明: 凡會員入會足一個月後,才能享受第(一) 項至第(七) 項之權利。『合格會員』是指長期繳足會費及福利費的會員。)

(八)  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入會的合格會員如逝世,仍可按照以下方法享有帛金:

  1. 會齡足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期內之合格會員如逝世, 可享受帛金壹仟八百元;
  2. 會齡足二十年以上之合格會員如逝世, 可享受帛金貳仟元。
  3. 會齡足三十年而年滿六十五歲之合格會員可免交會費及福利費,並自動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如逝世可享受帛金貳仟元。

(九)  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後入會之合格會員,繳費滿二十年,將自動成為永久會員,以後無須繳交任何費用,但不能享受帛金福利。

(十)  於本條文登記生效後入會之新會員,如一次過繳交貳仟元會費,得自動成為永久會員,以後無須繳交任何費用,但不能享受帛金福利。

第八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章程及決議案與通告等;

(二) 清繳本會會員會費、福利費或經會議通過增收之各費;

(三) 負責義務維持公益;

(四) 介紹會員職業或徵求同業入會;

(五)  凡本會會員須定期繳納本會會費;若會員欠繳會費,其會員資格將會即時自動喪失。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入會的會員則按下述原則繳交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各費:凡本業工友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參加本會者,在他年齡滿六十歲或以上時除可免繳會員會費外,福利費及其他各費仍須依章繳納至年滿六十五歲止,惟必須符合第七條(八)3項的規定,才能成為永久會員;但是凡年齡在四十五歲或以上入會者,即使已滿六十歲或以上仍必須繳納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各費至年滿六十五歲止,惟必須符合第七條(八)3項的規定,才能成為永久會員。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理事對工友利益或會務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理事會得提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條  凡本會會員必須按時繳清會費或其他各費。

第十一條  凡本會會員、理事或職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

者,或破壞本會名譽者,或貪污瀆職者,或損害工

友利益者,或分裂工友團結者,經理事會調查有據後,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下列之處分:

(一) 警告;

(二) 撤職;

(三) 開除會籍;

(四)  或者其他適當之處分。如果被處分之會員,理事或職員認為不服時,得向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辯明及上訴,大會的決定為最後之決定。

第十二條  會員不論因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須繳回會員證

書,其所享受之權利及擔負之職務,一併取消,以前所繳各費一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系統如下:

 

 

第十四條   凡有關於下列各事項之議案,須以不記名投票方

式表決之。

(一) 本會理事之選任及罷免;

(二) 本會名稱之更改;

(三) 本會與另一間工會之合併;

(四) 本會與其他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五) 本會成為外國組織的成員。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或代表組織之。代表大會代表之產生,按照每個地區的會員(地區範圍由理事會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出來,每個地區的會員人數四十人推選一人,四十一人至八十人推選兩人,照此類推。倘若某個地區之會員人數不足四十人,則該地區之會員可聯合鄰近地區之會員推選代表,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所作議決具有同等效力。為處理臨時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其所作一切議決與會員大會及代表大會具有同等效力。閉會後,理事會須負責管理及推動本會會務及各項事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規定每年六月份舉行,由理事會召集之。召集會議之通知書連同議程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或全體代表。開會時須有過半會員總人數或過半代表總人數出席方為合法。出席者過半之同意議決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為處決臨時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須經理事會通過,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召開之。召集會議通知書並列明議程,於開會前三天通知全體會員或全體代表。討論事項限於議程所載者。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一切議決與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章程之訂立、修改、變更及廢除;

(二) 每年度經費之收支預算及通過已審核之帳目;

(三) 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 勞動協約之維持或變更;

(五) 增進工人運動之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贊助與組織;

(六)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七) 理事及掌職者之選舉;

(八) 委任或選舉一人或多人為本會核數員。非本會會員亦得被委任;

(九) 解散與清算人之選舉及清算事項之議決;

(十) 根據本會會員利益之需要,以本會名義購買、售賣或抵押本會物業、或以投資方式經營其他性質之事業。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廿五人,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就全

體會員或代表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由全

體理事組成理事會,並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

長,二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總務主任,二人為

副總務主任,一人為財務主任,二人為副財務主

任,一人為福利主任,二人為副福利主任,一人

為康樂主任,二人為副康樂主任,一人為發展主

任,一人為副發展主任,一人為公關主任,一人

為副公關主任,一人為文教主任,一人為副文教

主任,一人為職安主任,一人為副職安主任,一

人為權益主任,一人為副權益主任,理事任期三

年,期滿改選之,連選得連任。遇有理事辭職或

被罷免時,須由上次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中

得票最高者依次補上,如該出缺理事兼任掌職者,他的空缺將由全體理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

選填補之。補選的理事或掌職者將履行離任理事

或掌職者之空缺的剩餘任期。

(註:曾經擔任一屆代表屆滿後,再選為代表才可被選為理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會議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方為合法,出席者過半數同意議決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會議主席有權取決可否之任何一方。如遇會務上之需要,理事長可召集臨時理事會議,其所作決議與理事常會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其他會議議決及交辦事項;

(二) 處理會內一切事項;

(三) 對外代表本會;

(四) 推行章程內規定事項;

(五) 召集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及其他會議;

(六) 理事會為執行章程第四條(一)、(二)、(三)等節之規定得設立及主辦福利金或委出小組委員會辦理之,其管理保障支銷由理事會議訂辦法實施之。該項福利經費只限用於福利事業,不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下列十個部門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 理事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並領導各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開會時如理事長因事缺席,得由二個副理事長中臨時推選一人暫代執行一切職務,惟仍須將辦理經過報告理事長。

(二) 總務主任掌理印信編訂議程,執行決議案,保管案卷等事宜。副總務主任協助總務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三) 財務主任掌理經常費及福利費之銀幣收支、會計出納、簿據帳目、支票、存款、置業及一切投資之單據等。每月每年編造決算預算,向理事會及一切有關會議報告及公佈會員週知等事宜。副財務主任協助財務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四) 福利主任掌理:(甲)疾病、意外、死亡、失業、工潮等之援助;(乙)結婚、生育、職業介紹、生活服務及一切會員及會員家屬之福利。副福利主任協助福利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五) 康樂主任掌理會員衛生健康、文娛、體育、劇藝、曲藝、旅遊等事宜。副康樂主任協助康樂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六) 發展主任掌理會員名冊,發展及鞏固本會之一切工作。副發展主任協助發展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七) 公關主任掌理本會之對外宣傳工作及聯絡接待之事宜。副公關主任協助公關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八) 文教主任掌理本會一切宣傳教育工作,例如籌設義學、工友子弟教育、成年教育及技藝訓練、出版會刊等事宜。副文教主任協助文教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九) 職安主任掌管策劃及組織安排會員及家屬學習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宣傳職業安全健康法例、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副職安主任協助職安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

(十) 權益主任負責處理勞資糾紛及會員投訴。爭取訂立或修訂

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副權益主任協助權益主任處理職責內之工作,如正主任因事缺席時,得暫代執行一切職務。以上十個部門業務得因事務之繁簡,酌量聘用職員或僱員襄助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總務主任、財務主任、福利主任、康樂主任、發展主任、公關主任、文教主任、職安主任及權益主任共十二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兩月最少開會一次,以全體常務理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凡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理事及其他會議議決及交辦之事項;

(二) 商議本會各部門會務發展。

第二十六條  核數員負責稽核本會一切收支帳目。對於會內外各項財政無權參加投票與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均為義務職,倘因辦理會務或公務經理事會議決許可,得核實開支公費。

第二十八條  在本港會員分佈的地區,根據會務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設立區幹事會,區幹事會行政受理事會管轄,應 貫徹理事會及其他會議的議決。區幹事由理事會全體理事互相評選擔任之。如果該區設有幹事三人以上者得設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並在理事會同意之下,製定該區幹事會組織章則及辦事細則。

第二十九條 特別委員會為本會理事會決定進行某項特別工作時所設置之臨時機構,其職權為推行被指定之某項特別工作。由理事會委任若干人組成之,其規章臨時按照實際情況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三十條  特別委員會及區幹事會之議決,須經理事批准方為有效。

第五章  會費來源,動用及財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會員基金:會員參加本會時一次過繳納五十元;

(二) 會  費:會員每年繳納會費壹佰貳拾元正,須於每年一月一日之前繳交;

(三) 福利費: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入會的會員仍需每年繳納福利費五十四元,須於每年一月一日之前繳納該年的福利費;

(四) 事業費 : 本會為全體會員舉辦章程第五條之規定事項時得募集事業費;

(五) 課捐 : 如遇重大事宜,經理事會議決認為需要時,得向會員課捐之;

(六) 盈餘 : 凡本會擁有之各項投資之盈餘及置業方面之租項收入等;

(七) 其他 : 以上對開收會員基金的數目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決定,開收會費、福利費、事業費、課捐、盈餘、

其他等數目須經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款項之動用,根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所議決之收支預算動用作合法用途,並保證不移作任何非法之用:

(一) 支給本會職員僱員之薪金及津貼公費;

(二) 支給處理會務審核帳目及職員因公往返交通與過時膳食等之費用;

(三)  撥支款項慰問會員之用及促進本會各項宗旨與事業發展之用;

(四)  支給維護本會權利之訟訴及有關費用;

(五)  支給為處理本會或會員勞資糾紛之費用;

(六)  支給所屬物業合法用途之費用;例如差餉、地租等;

(七) 支給本會週年紀念誌慶費,及港九社團紀念慶典賀儀

費之費用;

(八)  支給捐助港九社團慈善救濟等費;

(九)  支給經會員大會、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其他費用;

(十)  本會會費除應付日常支銷外,若有盈餘可在大會同意下,將此項款項投購公開股券,政府公債券,置業或其他投資。

第三十三條 (一)  本會所有收支數目,須於每月底造具結算書及每年度造具結算書送核數員稽核,然後,向理事會、一切有關會議以及會員公佈。

(二)  本會財政年度以每年五月一日至下年四月卅日為止。

第三十四條      財務主任手持現金超過二萬元時,須將餘數存入由理事會指定之銀行。存款摺據由財務主任保管。向銀行提款時須由理事長,財務主任或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三人中任何二人聯署理事長,三人中任何二人聯署方為有效,其中一名必須為財務主任。

第六章   合約及公印

第三十五條    凡經本會理事會以本會名義訂立之合約,必須由理事長及總務主任及其他經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會員,加以簽署。

第三十六條   本會須設備公印。此公印非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不得加蓋於任何文件上,如得理事會議決同意,仍須在理事長及總務主任當前,方可加蓋於文件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一)

本會如遇解散時應召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有會員或代表總數六分之五之出席經不記名投票方式表示,過半數認為需要解散時得解散之。並推定清盤人依法辦理清盤事項。

第三十七條(二)

本會如遇解散時,本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之剩餘資產將全數捐贈香港工會聯合會。本條文之修訂或更改,必須要有不少於百分之九十的合格會員或代表出席大會,及出席的會員或代表中有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才可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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